藍鯨新聞3月21日訊(記者 金磊)3月21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八章54條,對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準入管理、銷售管理、代銷產品存續期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對于合作機構,《辦法》中強調商業銀行應該嚴格篩選合作機構,限定了合作機構的范圍——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同時,從合作機構的準入要求、退出機制、代銷協議的簽訂程序和內容、關聯交易管理、責任歸屬等方面強化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
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原則上應當由其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商業銀行應當與合作機構建立定期對賬機制,明確代銷資金結算賬戶,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者通過其他賬戶存放和管理代銷結算資金,確保代銷結算資金的安全性和雙方客戶交易明細的一致性。
根據《辦法》,對于已經準入的合作機構,商業銀行應定期對其進行審查評估。建立合作機構退出機制,及時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重大風險或者其他不符合持續合作標準的機構實施退出,并平穩有序做好存量產品的客戶服務。
《辦法》同時強化代銷產品準入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客群類別、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確代銷產品準入標準,建立并有效實施對代銷產品的盡職調查和審批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對代銷產品開展全面的盡職調查,要對產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實,形成獨立、客觀的準入意見,而不得簡單地依據資管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過往業績的高低來進行核查核實。
《辦法》還規定,在代銷產品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產品風險收益特征、風險評級變動情況、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機構履行主動管理責任;督促合作機構按照規定披露代銷產品相關信息;持續加強客戶服務,客戶要求了解代銷產品相關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告知合作機構提供的產品相關信息,或者協助客戶向合作機構查詢相關信息。
近年來,不少消費者有類似經歷,去銀行存款最后卻辦理了一款保險產品,各類銷售亂象層出不窮。
在銷售環節,《辦法》中還明確,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從事代銷業務,不得有以下情形:例如將代銷產品以自營產品的名義進行銷售,或者采取虛假、夸大、片面等宣傳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為代銷產品違規提供直接或者間接、顯性或者隱性擔保,包括承諾本金或者收益保障;通過公共傳播媒介,本行營業網點、官方網站、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和銷售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拆分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份額或者受(收)益權,突破私募資產管理產品非公開發行人數限制,以多人集合等方式變相降低投資門檻。